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常會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莊宥溱
- 原告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壬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宥溱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偉民 被 告 盈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常會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1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73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4 年5月21日送達方 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9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 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至7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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