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0號
- 原告
-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宥溱
- 訴訟代理人
- 丁遵富
- 被告
-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偉民
- 被告
- 盈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常會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1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73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4 年5月21日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9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至7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