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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何奕萱

原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訴訟代理人
徐婼眉
被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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