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15號
- 原告
-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偉翔
- 訴訟代理人
- 徐婼眉
- 被告
-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