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張淑君、王維
- 原告日翼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騏樂科技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83號 原 告 日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被 告 騏樂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委託服務合約書約定所請求而涉訟,依委託服務合約書第3條約定本案場地址在苗栗縣;第6條第2款則約定雙方合意以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本案場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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