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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01號

返還溢扣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以全

原 告
森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興邦
被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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