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08號
- 上訴人
- 邱晨華
- 上訴人
- 邱晨豪
- 被上訴人
- 葉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住居所地所轄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35頁),依法經10日即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39頁至第25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