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陳囿辰

  • 原告
    洪郼艎
  • 被告
    林秋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641號 原 告 洪郼艎 被 告 林秋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60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3,15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萬3,1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沐芷空間設計企業 社」(下稱沐芷企業社)、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已無履行裝潢之能力,且無替原告訂購家電之意,於民國112年4月間起,向原告佯稱:可替其裝潢房屋、購買家電,設計裝潢定金為新臺幣(下同)7萬3,500元、家電訂購金為24萬0,400元,及可購買以經銷商價格再打 折出售之優必洗洗衣機,但需先支付購買款項10萬5,540 元,之後會再退款家電訂購金中支付之洗衣機款項,及設計契約已達完稿階段,可推薦加入裝潢團購案,需先支付18萬3,710元,並將贈送臥榻裝潢費,致原告陷於錯誤, 而同意參與上開方案,並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15日 間,合計共匯款60萬3,150元至被告指定之沐芷空間企業 社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收取上開款項後,隨即挪為他用。並為取信原告,偽造附表編號所示之支票照片圖檔,並傳送予原告而行使之,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如訴之聲明。 (二)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3,1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2年4月間起,明知已無資力,仍以替原告設計裝潢房屋、購買家電,並傳送其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照片予原告等手段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共計60萬3,150元至被告指定之帳戶之事實,有原告於刑事審理時之 證人筆錄、114年3月13日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2641號「下稱訴字」卷第49頁至第92頁),被告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判處被告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有上開刑事判 決1份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9頁至第48頁),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全卷卷宗電子卷證核閱無誤,是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60萬3,15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60萬3,1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2月17日(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607號卷第67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偽造時間、地點 偽造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印文欄位 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數量 112年6月15日前某時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號、受款人洪郼艎) 「發票人簽章」欄 「富博興業有限公司」印文1枚、「許耀璋」印文1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