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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91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信滿

上訴人
彭大衛
被上訴人
彭臺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2691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4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3萬95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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