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宏璋
- 當事人台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曹修慈、方松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台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賴伯男律師 邱彥傑律師 被 上訴人 曹修慈 方松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0,935元(計算式:20萬7,585元+18萬3,350元=39萬0,9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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