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53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被告
- 愿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有信
- 被告
- 林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裁判費18,784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28 日以114 年度補字第742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4 年7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9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1至6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