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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王婉如

  • 當事人
    王志強即黎明企業社昆裕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71號 原 告 王志強即黎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被 告 昆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以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1號支付命令准許並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7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稽(本院卷第29至33頁)。依上述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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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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