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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謝宜雯王士珮蘇子陽

反訴原告
即被告鳳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憲孝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洪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0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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