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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0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信滿

上訴人
林士雅
被上訴人
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
訴訟代理人
張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300號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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