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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蔡巧彙
原告
陳翰新
被告
林奕存
被告
張峻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12,365元。又被告林奕存、張峻宸、王冠翔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均位於桃園市,且被告住商不動產南崁高中店(大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之設立址亦位於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及被告公司商業登記事項表在卷可參。準此,本件應由所有被告住所地(設立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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