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11號
- 原告
- 程元盛
- 被告
- 吳昆璟
- 被告
- 身體智慧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雲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鎮宏律師
許浚汎律師
佘欣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3111號
許浚汎律師
佘欣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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