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博盛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定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宇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立蕙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貨款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114年度訴字第32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413萬6,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4,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