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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永泉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棋
原告
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縣

以上原告與被告遠雄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有二家公司,訴之聲明應分列各公司請求給付之金額。

二、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各項給付或賠償之法律關係(法律依據)。

三、被告遠雄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報備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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