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58號
- 原告
- 永泉運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棋
- 原告
- 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武縣
以上原告與被告遠雄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有二家公司,訴之聲明應分列各公司請求給付之金額。
二、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各項給付或賠償之法律關係(法律依據)。
三、被告遠雄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報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