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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吳珮君
被告
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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