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茂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洋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35萬1,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218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