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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6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羅羽媛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温孝勤
被告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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