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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告
森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詹程鈞
被告
張淳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304,142元 年利率2.295% 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19日起 自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金額400,000元,期間自112年7月18日起至117年7月18日止保證人:詹程鈞、張淳涵     自114年5月18日起   2 2,737,280元 年利率2.295% 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19日起 自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金額3,600,000元,期間自112年7月18日起至117年7月18日止保證人:詹程鈞、張淳涵     自114年5月18日起   合計:3,041,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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