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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郭家碩
被告
黃丹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並要求原告以匯款方式,轉帳至其指定之帳戶,原告遂先後將借款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中,匯款之時間、帳號及金額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52萬元,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迄今仍未還款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截圖、照片一幀、LINE個人資料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5頁),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共計52萬元,此有原告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略以「被告:22+30可以嗎?錢回來我會給你利息喔。原告:弄好明天你講。被告:30收到。22有收到喔...謝謝」,且被告亦曾於對話內容提出其護照內頁,顯示其護照號碼及英譯姓名,則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於兩造之間,堪以認定。復原告主張已轉帳交付52萬元予被告指定之帳戶等情,亦有兩造對話紀錄中轉帳交易成功紀錄及明細內容,並經被告確認收受,足認原告已交付借款。而本件借款未約定返還期限,亦未做利息之約定,原告分別曾於113年8月16日及113年9月3日透過LINE訊息,向被告催告返還借款(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是自113年8月16日起算一個月,被告於113年9月17日未還款即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114年4月22日(見本院卷第10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2萬元,及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戶名 匯款金額 113/7/21 陳宥妤(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20000元 113/7/21(23:32) 陳宥妤(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50000元 113/7/21(23:33) 陳宥妤(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50000元 113/7/22(00:11) 陳宥妤(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50000元 113/7/22(00:12) 陳宥妤(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50000元   共22萬 113/7/21(23:04) 黃崇丕(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50000元 113/7/21(23:07) 黃崇丕(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50000元 113/7/21(23:10) 黃崇丕(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50000元 113/7/21(23:13) 黃崇丕(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50000元 113/7/22(00:07) 黃崇丕(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50000元 113/7/22(00:08) 黃崇丕(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50000元   共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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