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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許瑞東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寗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亦為同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依原告所提出之約定書第11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事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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