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4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被告
- 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寗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亦為同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依原告所提出之約定書第11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事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