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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信滿

上訴人
圓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修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家緯、尤俊偉因114年度訴字第71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二事。該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一致,自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24萬3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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