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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劉亭嫣

  • 原告
    鴻晶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0號 原 告 鴻晶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亭嫣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爵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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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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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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