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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宏璋

原告
大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衡
訴訟代理人
林大鈞律師
被告
江韋宏

追加被告 李翊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7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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