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陳暐衡
- 原告大和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江韋宏、李翊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大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衡 訴訟代理人 林大鈞律師 被 告 江韋宏 追加被告 李翊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7月7日宣 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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