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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筱琪古秋菊劉婉甄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晶鑽遇見幸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啓祥
訴訟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17萬4,359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1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萬4,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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