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8號
- 原 告
- 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蔣子謙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李沂璋
- 被 告
- 祐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其裕
- 被 告
- 趙啓佑
- 前列祐煜科技有限公司、趙啓佑共同送達代收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合約書第十七條可稽,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