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張修清
- 上訴人林實
- 被上訴人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實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 上訴 人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民事上訴狀所載之先位、備位聲明應屬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以價額較高之備位聲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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