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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呂來慧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群律師
被告
佳楷牙醫診所
兼法定代理人
蔡鴻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付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本件訴訟程序於第一項調解期間停止進行。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本件醫療爭議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而依同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件醫療爭議調解應由被告佳楷牙醫診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管轄,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付管轄之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且調解期間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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