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姚祖驤
- 原告蔡回育
- 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原 告 蔡回育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又於114年7月29日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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