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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 原告
    蔡回育
  • 被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原 告 蔡回育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又於114年7月29日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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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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