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姚祖驤
- 原告蔡回育
- 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抗 告 人 蔡回育 相 對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定限 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人於114年11月20日因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已於114年11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茲抗告人迄今未 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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