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 抗告人
- 蔡回育
- 相對人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人於114年11月20日因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已於114年11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茲抗告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