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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抗告人
蔡回育
相對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人於114年11月20日因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已於114年11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茲抗告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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