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洲
- 被告
- 卓芳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雖於114年1月24日具狀載明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鈞院命伊繳納裁判費,而欲撤回支付命令之聲請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惟支付命令一經債務人異議,即視同起訴,是該撤回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思表示,不生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