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賴姿妤即立運環保企業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儼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繫屬本院,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稽,故仍適用修正前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核定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萬0,4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785元,扣除其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8,785元(計算式:71,785元-3,000元=68,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