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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被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振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6萬6,079元(計算式:5,311,670+9,300,145+963,544+2,395,396+1,463,060+2,732,264=22,166,07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8,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據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足額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於法均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5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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