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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王淑貞
原告
張碧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告
盧文政
被告
劉家商行即劉曦雲
被告
呂信瑩
被告
林賜賓
被告
王志峰
上列5人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上列5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上列5人訴訟代理人
汪令珩律師
被告
佳銘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邦
被告
羅玉萍

王華

黃文宏即展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7號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重家繼字第77號家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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