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 原告
- 北極真武廟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李世東
- 被告
-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泰昌
- 被告
- 成功七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志鴻
- 被告
-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光榮
- 被告
- 張高祥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3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億343萬4,748元,原告對此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31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3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原告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