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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卓文進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鄭家豐律師
複代理人
蕭維冠律師
被告
廖政華
被告
追加 被告 卓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家事訴訟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係以單獨所有權人身分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及堆置之物品移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此一請求之成立,自以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人為前提。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關係,訴外人卓文傳於另案主張系爭土地係與原告成立借名登記關係而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備位聲明則請求系爭土地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辦理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現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家事事件審理中,是本訴訟裁判之有無理由,係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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