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許瑞東

  • 當事人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黃俊華律師 被 告 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所簽定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整治統包工程」服務契約書對本件被告提起訴訟,惟據兩造所簽定之上開契約書第15條第2款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於前揭法條規定,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俊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