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許瑞東

原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黃俊華律師
被告
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所簽定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整治統包工程」服務契約書對本件被告提起訴訟,惟據兩造所簽定之上開契約書第15條第2款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於前揭法條規定,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