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芊邑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穎 被 告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被 告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芊旭企業有限公司」、「芊旭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芊邑企業有限公司」、「芊邑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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