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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穎 被 告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被 告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芊旭企業有限公司」、「芊旭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芊邑企業有限公司」、「芊邑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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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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