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穎
- 被告
-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蓮
- 被告
-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芊旭企業有限公司」、「芊旭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芊邑企業有限公司」、「芊邑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