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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張智超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杰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世杰 被 告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麒鈺 被 告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樂華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住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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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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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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