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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智超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張世杰
被告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麒鈺
被告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樂華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住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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