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台灣那智不二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元由泰崇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怡君律師
- 被告
- 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衍明
- 被告
- 富業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80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956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