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台灣那智不二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由泰崇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被告
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衍明
被告
富業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80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956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