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陳佳君
- 當事人湘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湘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紫涵 被 告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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