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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佳君

原 告
湘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紫涵
被 告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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