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王婉如
- 當事人鎧銚綠能有限公司、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 被 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稽(本院卷第43至47頁)。依上述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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