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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瓊駿
被告
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火杉

劉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火杉、劉秀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探騚公司)前於民國107年8月20日邀同被告賴火杉、劉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被告探騚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限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與原告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嗣被告探騚公司於108年9月2日向原告各借720萬、180萬元(合計900萬元)之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9月2日起至109年3月2日止,償還方式為每月2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利息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1.23%按月計付(目前年息為2.945%),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減碼幅度不變,倘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照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於109年3月2日,兩造另簽立借款展期約定書,將上開2筆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0年3月2日,並均約定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其餘約定不變。再於110年3月2日,兩造又簽立借款展期約定書,將上開2筆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1年3月2日,並均約定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其餘約定不變。又於111年3月2日,兩造再簽立借款展期約定書,將上開2筆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2年3月2日,並均約定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其餘約定不變。另於112年3月2日,兩造再簽立借款展期約定書,將上開2筆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3年3月2日,還本付息方式均改為每月2日按月付息,並固定攤還本金6萬元,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其餘約定不變,惟於112年9月4日,兩造另簽立借款條款變更約定書,就借款720萬元部分,將還本付息方式改為每月2日攤還本金3萬2,000元,並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剩餘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另借款180萬元部分之還本付息方式改為每月2日攤還本金8,000元,並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剩餘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又於113年2月2日,兩造再簽立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將上開2筆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4年3月2日,而還本付息方式均改為每月2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其餘約定不變。㈡詎被告探騚公司僅攤還部分本息至113年11月2日即未再依約繳付,經原告催討仍未獲清償,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約定,被告探騚公司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7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賴火杉、劉秀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欠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其聲明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希望與原告協商債務清償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等影本(原本經原告當庭提出,核閱相符後返還)、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原告113年11月20日一鶯歌字第90號函、催繳通知書暨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及19、21至26、27及41、29至35及43至49、37至38及51至52、39至40及53至55頁),復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執(見本院卷第99頁),足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雙方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本金餘額(即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20% 01 720萬 536萬 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45% 自114年1月3日起至114年7月2日止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2 180萬 134萬 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45% 自114年1月3日起至114年7月2日止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900萬 6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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