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 原告
- 喬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瑋書
- 被告
- 張紹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 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