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 原告
- 許天祥
- 被告
- 余枝源
- 被告
- 益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條第2項「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署之「借款協議書」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因被告余枝源、楊玉娟之住所為新北市淡水區、被告益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憑,均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事涉專屬管轄之規定,故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