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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告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被告
朱天來
被告
常暖暖
被告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被告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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