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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朱天來、朱家成、李懿凡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天來常暖暖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被 告 朱天來 常暖暖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被 告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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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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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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