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 原告
- 運好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任杰
- 被告
- 智業國際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泓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4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