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陳宥誠、陳建
- 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原 告 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誠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2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66,788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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