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許映鈞
- 當事人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勝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原 告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被 告 勝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聰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790,73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9,1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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